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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家菱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訴訟代理人
游永峰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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