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奕亨、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亨 訴訟代理人 游永峰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訴訟代理人 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