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餅二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平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健成
上訴人與駿多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967號
上訴人與駿多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9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9,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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