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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蕭承信

  • 被告
    方世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世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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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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