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蕭承信
- 被告方世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世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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