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祐茂能源有限公司、陳榮德、王向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