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德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鼎軒律師
- 被告
- 王向榮
- 被告
- 王邦宇
- 被告
- 王薇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 被告
- 王振中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告
- 林秀玉
- 被告
-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秀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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