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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葉秀燕

  • 原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向榮王邦宇王薇雅王振中林秀玉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原 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 告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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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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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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