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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告
王向榮
被告
王邦宇
被告
王薇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
被告
林秀玉
被告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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