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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吳保任

上訴人
即原告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向榮
即被告
王邦宇
即被告
王薇雅
即被告
王振中
即被告
林秀玉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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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161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81,39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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