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簡色嬌
- 法定代理人吳登賢
- 上訴人原告 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25,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簡色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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