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淑娟 陳俊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欣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110年度重訴字第2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47,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