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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維君許家菱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維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浴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繹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1 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2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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