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阿舍企業社、顧美勝、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鄭立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阿舍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顧美勝 訴訟代理人 張家禎律師 被 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