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阿舍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顧美勝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禎律師
- 被告
-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立鍵
- 訴訟代理人
-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