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被告即反訴原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鄭立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白畫文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上訴人與阿舍企業社因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反訴上訴利益為2,207,5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