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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李俊霖張立亭

上訴人
即被告
觀音山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飛騰、黃建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2萬9,395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3,984.3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1,792萬9,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4,676元(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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