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蔣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 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年1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234 │股票│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