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蔣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
度司催字第3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
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
年1月1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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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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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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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234 │股票│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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