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 請 人 楊紫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6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他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人於110 年1 月15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1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2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10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 股數 │ ├──┼──────────┼────────┼──┼──┼────┤ │ 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226至│股票│15 │ 15,000 │ │ │ │104-ND-0000240 │ │ │ │ ├──┼──────────┼────────┼──┼──┼────┤ │ 2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261 │股票│1 │ 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