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蔡清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第330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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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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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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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47至│股票│2 │20,000│
│ │ │104-NE-00000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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