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蔡清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第330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47至│股票│2 │20,000│ │ │ │104-NE-000004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