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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張立亭

  • 原告
    林勝榮紀麗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林勝榮 代 理 人 紀麗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下稱系爭股票),不慎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遺失,業向發行公司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 年10月26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09 年11月13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09 年11月1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 股數 │ ├──┼──────┼───────┼──┼──┼───┤ │0001│美加力工業股│89-ND-0000501 │股票│ 10 │10,000│ │ │份有限公司 │~5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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