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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碩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請人
王鎰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12月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4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 年12月8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16805-7 │股票│1   │1000│
├──┼──────────┼─────────┼──┼──┼──┤
│002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1-ND-0017160-9 │股票│1   │1000│
├──┼──────────┼─────────┼──┼──┼──┤
│003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405-7 │股票│1   │773 │
├──┼──────────┼─────────┼──┼──┼──┤
│004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860-4 │股票│1   │194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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