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請人
尚景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3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75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泓錕廣│尚景富│合作金庫│5768705614273 │1,150,531 │110年5月20日 │QU0725424 ││ │告企業│企業有│商業銀行│ │元 │ │ ││ │有限公│限公司│大樹分行│ │ │ │ ││ │司 │ │ │ │ │ │ ││ │許能中│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