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郭哲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壹拾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貴院110年 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1日刊登於貴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證券11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1張,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0 年4 月1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該公司之股務代理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稽,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79-NX-0081645-7 │股票│1 │720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0-NX-0107002-6 │股票│1 │36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1-NX-0135959-8 │股票│1 │74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2-NX-0166119-4 │股票│1 │99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3-NX-0197472-5 │股票│1 │46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4-NX-0231915-2 │股票│1 │145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5-NX-0268186-9 │股票│1 │112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6-NX-0299842-6 │股票│1 │61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9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7-NX-0330024-4 │股票│1 │51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89-NX-0358720-7 │股票│1 │67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0090-NX-0372980-4 │股票│1 │49 │ │ │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