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許慧如

  • 原告
    張郁珠即大宸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張郁珠即大宸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誤將系爭支票丟棄,無法尋回等語,已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1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聲請人於109 年9 月1 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3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0頁),並據本院調閱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3 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9號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1 │源鑫國際事│大宸企業行│華南商業│722160002525│109,767元 │109年8月15日 │QD8507212 │ │ │業有限公司│ │銀行仁武│ │ │ │ │ │ │張芳瑛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鈺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