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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請人
宇竑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慶
代理人
李珠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福隆紙│宇竑彩│臺灣土地│051002781 │32,482元 │110年2月5日 │DN1001795 ││ │器行 │色印刷│銀行大社│ │ │ │ ││ │吳賜民│有限公│分行 │ │ │ │ ││ │ │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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