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8號聲 請 人 慈陽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圖晉 訴訟代理人 劉靖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5日遺失附表所示之 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6月24日公告刊登 於本院網站,已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110年9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尚未逾3個月,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慈陽金屬│蔡圖晉│第一商業│73130013580 │8,000元 │110年5月6日 │NA8261949 │ │ │工業股份│ │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蔡圖晉 │ │ │ │ │ │ │ ├──┼────┼───┼────┼──────┼─────┼──────┼─────┤ │002 │慈陽金屬│蔡圖晉│第一商業│73130013580 │251,705元 │110年5月6日 │NA8261957 │ │ │工業股份│ │銀行岡山│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蔡圖晉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