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傑
- 代理人
- 鄭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年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 月6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 年7 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7 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東日實業│丸長螺絲│華南商業銀│1016-4│832,478元 │110年7月10日│JE4104393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行岡山分行│ │ │ │ ││ │公司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