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丸長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傑 代 理 人 鄭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年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6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 年7 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 年7 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東日實業│丸長螺絲│華南商業銀│1016-4│832,478元 │110年7月10日│JE4104393 │ │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行岡山分行│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