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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林品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聲 請 人 林品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140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香如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196至│股票│15 │15,000│ │ │ │104-ND-0000210 │ │ │ │ ├──┼──────────┼────────┼──┼──┼───┤ │002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583至│股票│6 │6,000 │ │ │ │105-ND-0000588 │ │ │ │ ├──┼──────────┼────────┼──┼──┼───┤ │003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259 │股票│1 │10,000│ ├──┼──────────┼────────┼──┼──┼───┤ │004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2 │股票│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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