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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請人
林品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第140號公示催告,
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
│附表: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196至│股票│15  │15,000│
│    │                    │104-ND-0000210  │    │    │      │
├──┼──────────┼────────┼──┼──┼───┤
│002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583至│股票│6   │6,000 │
│    │                    │105-ND-0000588  │    │    │      │
├──┼──────────┼────────┼──┼──┼───┤
│003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259  │股票│1   │10,000│
├──┼──────────┼────────┼──┼──┼───┤
│004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2  │股票│1   │5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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