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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許家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請人
伊高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友豪
代理人
楊佩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4 月21日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10 年6 月30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0 年7 月16日依規定聲請後,於110 年7 月1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催告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大勛酒│伊高勢│永豐商業│042-031-0000│129,600元 │110 年4 月27日│2303451 ││ │業有限│股份有│銀行北高│131-7 │ │ │ ││ │公司 │限公司│雄分行 │ │ │ │ ││ │林麗珍│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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