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眾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09年9月14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9年9月23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 於109年9月2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10年2月22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2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0年1月24日週日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0年1月25日)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眾悅股│高雄銀行│101122751 │500,000元 │109年8月30日 │ATA0128401│ │ │份有限│左營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林家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