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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志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於110年8月9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0年8月1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8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10年11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23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志勳工│來儀企│陽信商業│095410020157│151,138元 │110年9月5日 │AG6641005 ││ │業有限│業社 │銀行立文│ │ │ │ ││ │公司陳│ │分行 │ │ │ │ ││ │建志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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