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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請人
思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 年9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至110 年12月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乙宏興│思威電│第一商業│70730037559 │1,579,163 │110年9月30日 │MA6379207 ││ │業股份│子有限│銀行楠梓│ │元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司謝佳│ │ │ │ │ │ ││ │霖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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