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同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台灣電│鴻順營│第一商業│00770730054607│28,392元 │110年1月5日 │NA7933505 ││ │力股份│造有限│銀行楠梓│ │ │ │ ││ │有限公│公司 │分行 │ │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