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胡晉齊即鑫順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3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 │ │(新台幣) │ │ │├─┼────┼───┼────┼─────┼─────┼───────┼─────┤│01│華洲營造│鑫順企│高雄銀行│101120008 │148,365元 │106年11月15日 │ABP1221198││ │股份有限│業社 │營業部 │ │ │ │ ││ │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