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以庭(原名陳品菡)
- 訴訟代理人
- 盧海穎(原名盧羿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保險字
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度保險字
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4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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