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4號
- 聲請人
- 鄭祖強
- 相對人
-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