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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蔡牧玨

聲請人
鄭祖強
相對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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