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慧眞、碳中和有限公司、陳旻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蔡慧眞 被 告 碳中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旻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111年度司執字第34024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而該執行命令所載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且原告聲 明係請求被告應對訴外人崔朝明之薪資扣押,並依系爭執行命令給付扣押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核定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