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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吳保任

  • 當事人
    江啟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江啟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916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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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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