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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聚暘新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龍恩

原告與被告董芳妤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7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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