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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許家瑋與被告鉑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0號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原告與被告鉑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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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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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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