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鄧振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代 理 人 鄧振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方莉莉等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