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顏必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必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必成於民國110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127,953元正未給付,其中120,144元為本金 ;7,10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顏必成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 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330,340元正未給付,其中309,293元為本金;19,75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顏必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0 日止累計90,508元正未給付,其中83,270元為消費款;6,143元為循環利息;1,0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6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144元 顏必成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09293元 顏必成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3270元 顏必成 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