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2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目明細表。 二、存證信函之『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 三、申請書約定條款(應含加速條款)。 四、債務乙○○簽約時為未成年,請提出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簽名之 同意書。 五、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