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文堅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設籍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