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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9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瓊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依月費新臺幣1,288元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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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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