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張晋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晋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晋嘉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0,169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07,36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0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7,361元自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