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9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馮媺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馮媺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累計49,129元正未給付,其中45,452元為消費款;2,47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上項一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