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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皇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8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皇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皇甫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10月4日清 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7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6月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03,41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 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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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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