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代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9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天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96年5月31日受讓之債權總額為27,758元(截至民 國94年10月17日止),則貴公司請求自93年5月3日逾27,758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求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依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令規定:「㈠ 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 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三、請具體陳述上開利息總額之10﹪為何?( 如:自94年10月18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年息19.71﹪之百分之10計算之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