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坤雄、林雅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坤雄 債 務 人 林雅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第十三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