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黃清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清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