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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13832,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1年09月12日止累計15,924元正未給付,中4,939元為消費款;98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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