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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呂志豪呂宗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3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呂志豪 呂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志豪經法定代理人呂宗龍同意並於申請書簽名表示若申請人有積欠亞太電信(股)公司任何費用,簽章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後,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191元,專案補償款12178元,共計新臺幣22369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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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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