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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秋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調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惟債務人林秋芬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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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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