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許金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金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累計83,547元正未給付,其中78,687元為消費款;4,139元為循環利息;721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應給付如上開一、㈠、㈡所示之 款項及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